联防队员因公牺牲,保险赔偿和抚恤分文未得,法院终审下判——烈士与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游春亮 高艳梅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烈士和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的工作隶属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牺牲时仅有25岁的吴炳军,生前是电白县公安局沙琅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第三组组长。他于2005年1月17日晚上在公路巡逻执勤时追捕一盗牛贼,被刀刺中腹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同年9月2日,吴炳军被广东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然而,由于治安员的辅助工作性质,沙琅镇派出所没给吴炳军及其他的治安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吴炳军的工作隶属关系也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确认。结果,因公牺牲的吴炳军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和工亡抚恤。 为此,2005年至2006年,吴炳军的家属先后走访了电白县公安局和沙琅镇政府。电白县公安局答复说吴炳军不是该局的在编在册人员,因此不能享有该县公安在编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沙琅镇政府则表示:“我们没有与吴炳军签合同,吴炳军是与电白县公安局签的合同,你们还是找电白县公安局去。” 吴炳军的家属也认为:吴炳军生前是沙琅派出所的一名治安联防员,证件编号为44092327,有沙琅镇派出所的工资条,这都证明了吴炳军是与公安局系统产生了劳动聘用关系,而不是与沙琅镇政府产生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电白县公安局向电白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吴炳军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电白县法院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吴炳军的家属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沙琅镇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吴炳军的日常工作是协助沙琅镇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吴炳军每月工资是经沙琅镇派出所审核后从治安联防费中开支。为此,茂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